1.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,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。
2.《条例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,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,规定明确、符合实际。
3.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,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,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,不断扩大覆盖面、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,突出政治功能、强化政治引领,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、管理党员、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的职责。
4.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,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、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。要加强督促落实,确保《条例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。
5.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,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。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,一般不超过7人。
6.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等,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。
7.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设1名书记,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。
8.村、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,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。
9.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,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,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。根据工作需要,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。
10.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,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。
11.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,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、谈心谈话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。